發布時間:[2026-01-31 10:50 ] 瀏覽次數:50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立紀沿革】
?黨中央歷來強調不得違規進行公款消費。
?2003年《條例》將“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作為揮霍浪費公共財產行為,與公款旅游、超標準配備公車等行為一并在第七十八條作了規定;
?2015年修訂《條例》時,將其單列一條作出規定,并將違規行為從“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擴展到“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
?2018年修訂《條例》時,增加規定“消費卡(券)等”;
?2023年修訂《條例》時,刪除了“高消費”的限制性表述,涵蓋的范圍越來越廣,釋放對該類行為零容忍、執紀越來越嚴的強烈信號。
?【違紀構成】
?一、違規性
?首先,須違反有關規定。本條所稱“有關規定”,是指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中央有關部門等制定出臺的一系列禁止用公款消費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相關規定。
?比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關于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以及中央紀委先后印發的《關于嚴禁公款購買印制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關于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等。這些規定均對公款吃喝、送禮等禁止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只有違反了這些規定,才有可能構成本條違紀。
?實踐中,按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組織干部職工秋游、觀賞電影等;使用黨費中劃撥的慰問資金,走訪慰問生活困難黨員、老黨員、老干部、因公犧牲黨員干部家屬等,雖均系使用公款支付或消費,但都是相關規定允許或要求的行為,不構成違紀。
?其次,須有違規組織、參加公款消費或者違規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等客觀行為。行為的方式包括組織和參加。行為的內容包括違規用公款支付宴請、娛樂、健身活動,以及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這里的“娛樂、健身活動”,包括用公款支付的娛樂、健身活動,以及以“集體活動”名義組織公款娛樂或者休閑消費、健身等活動。
?《條例》第九十八條(違規送禮行為)明確列出贈送的財物中包含“禮金”,而本條僅列出了“禮品、消費卡(券)等”,未列明“禮金”。實踐中存在此種疑問,即違規用公款贈送禮金行為能否適用《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處理。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禮品”是指禮物、禮金、禮券以及以象征性低價收款的物品。《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雖未明文列出“禮金”,但“等”字已將“禮金”包含在內,且用公款贈送的無論是物品還是禮金,本質上都是對公款的濫用和對公共財物的揮霍浪費,因此,違規用公款贈送禮金行為應適用本條規定定性處理。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上述問題在面上有所收斂,但并沒有絕跡,有的出現隱形變異,要注意甄別并堅決查處。從執紀監督情況看,違規公款消費中較為典型的是公款吃喝。
?有的黨員、干部用項目資金等專項工作經費支付吃喝費用,或者假借研究交流工作名義公款吃喝;有的躲藏在內部食堂、培訓中心違規公款吃喝;有的以辦公用品、會議費等虛假名義報銷餐費,或者將違規吃喝費用混入食堂正常開支;有的先使用個人資金墊付吃喝費用,后通過虛假發票報銷的方式來折抵個人墊付的費用等等。
?實踐中,違規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的行為同樣表現多樣。有的以虛列開支套取公款等方式,購買贈送禮品;有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以收入不入賬、超范圍使用營銷費用等方式,購買并發放消費卡(券)等等。
?上述行為無論手段如何變化,都屬于明令禁止的違規公款消費行為。
?再次,情節較輕即可構成違紀。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因此,本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就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關于情節輕重,要根據公款消費數額、消費次數、參加人員范圍、是否造成不良影響等因素綜合考量。
?最后,責任主體是直接責任者或者領導責任者。進行責任認定時,要嚴格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關于“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的規定準確界定。
?對于以集體研究方式決定的,如果系主要領導同志個人直接作出違規決策,其負直接責任;如果有關分管或者主管領導同志、負責部門違規提議,主要領導同志批準或默許的,該主要領導同志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人員根據其所起的作用承擔相應責任。
?對具體工作人員而言,提出違規組織、參加公款消費或者違規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的建議,獲得批準予以執行的,或者對明顯違規的決策予以執行且在執行實施環節起重要作用的,應負直接責任。
?二、有責性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在組織、參加宴請等消費活動或者購買贈送、發放禮品時,明知或應當知道系違規使用公款支付費用,仍實施上述行為,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的發生。
?如果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則不構成本條違紀。比如,黨員、干部參加組織者以私人請客名義的聚餐,對組織者事后將聚餐費用在本單位報銷并不知情,雖然該黨員、干部有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這一客觀行為,但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應適用本條追究其紀律責任;如果構成其他違紀行為,可以適用相應的條款追究紀律責任。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涉案人員和涉案財物的處理
?涉案人員處理。違規公款消費行為,一般涉及人員較多,實踐中既要注意處理的全面性、適當性,又要科學分類處置,準確認定責任范圍,突出懲治重點。比如,根據本條規定,對于公款吃喝行為,無論組織者還是參加者,都構成違紀,但要區分黨員領導干部和普通黨員干部、組織者和參加者在違規吃喝問題中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處理。
?涉案財物處理。違規公款消費行為,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全面審查報銷憑證等書證,并結合相關人員的交代,準確認定參加者所應負擔的費用,并依規依紀責令其退賠相關費用。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行為,應當責令接受禮品、消費卡(券)等的黨員、干部予以清退或者折價退賠。
?二、相關違紀行為辨析
?區分“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的違紀行為。
?前者強調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侵害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后者強調的是對公共財物的管理和使用,屬于揮霍浪費公款的行為。
?前者不區分花費的是公款還是私款,只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就構成違紀。
?如果黨員、干部接受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公款宴請,則屬于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條例》的兩個條款,應依據《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區分“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和“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的違紀行為。
?前者強調的是公務接待活動中的違規行為,目的是為了規范公務接待活動,約束公務接待中的揮霍浪費和奢靡之風。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是否具有真實公務行為,如果接待活動是真實的,只是存在違反接待管理規定等行為,則可構成超標準、越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的違紀行為;如果沒有實質性公務行為,公務接待材料系偽造,用以掩蓋公款吃喝的真相,則適用《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定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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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